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92**,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李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3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二七区郑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四环高架桥下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醇含量为96.5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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