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吉林省辉南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晚18时许,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吉EE****号小型轿车,从团林镇李家街屯行驶至朝阳镇东城丽景小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83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交通卡口视频截图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4.驾驶人抽血记录;5.驾驶人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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