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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7********,汉族,群众,大学专科文化**汽车贵州旗舰店员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村**栋**楼。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同年9月2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朋友李某彬等人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M区3栋32楼一酒吧喝酒,其间,李某某饮用了约六瓶(500ml/瓶)乐堡牌啤酒。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驾驶贵AG****号二轮普通摩托车搭载李某彬从花果园M区出发,经狮峰路、花溪大道欲返回贵阳市云岩区大营坡,当行驶至花溪道北段进入都司高架桥入口处时,撞上一垃圾桶,导致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失控摔倒,撞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事故造成李某某、李某彬(伤势轻微,未入院治疗。)受伤,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彬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李某某送至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处警民警随后赶到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医务人员对李某某提取血样送检。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2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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