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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8********,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22时20分许,李某甲酒后驾驶陕A****0号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自曲江池东路路东侧金地停车场出口驶出后沿曲江池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地广场停车场出口北侧20米时,将车停于路旁等待其女婿尹某某过来接车时,被交警曲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47.01mg/100ml,李某甲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闪某某、尹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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