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塔检刑不诉〔2021〕2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89********,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室。2021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20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UV****号灰色货车沿本市雁塔区北池头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池头一路与北池头路丁字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驾车时体内血醇浓度为95.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呼气式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情况说明等;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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