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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农民,住山东省莒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5日2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县青年路路段时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口头询问后,其承认饮酒驾车,民警将其带回莒县交警大队抽取静脉血化验乙醇含量。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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