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3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多,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平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多醉酒后驾驶浙C10****号小型面包车从苍南县宜山镇往平阳县鳌江镇方向行驶,当天22时40分许,途经苍南县宜山镇环山路117号前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多血液中乙醇含量120mg/100ml。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醉酒驾驶核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多的某某;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某某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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