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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现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小区**排**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1日08时许,李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西快速路南大寺路段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1月04日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 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3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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