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镇**委**组**号,现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室,无职业,群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津B*****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东环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38.49mg/100ml,李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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