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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6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现住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24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C*****小型汽车,行驶至民族路与老秦山公路交叉口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23日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0964号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0.10mg/100ml,李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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