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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G*的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霍林河大街交汇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某酒精含量为82mg/100m1,经依法提取血样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09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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