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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BW****的普通二轮摩托,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步云村行驶至镇海街道新溪村路口时,被执勤的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6.O8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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