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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确山县**办事处**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50分左右,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确山县**公安交通联合检查站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4.9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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