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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靖远县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靖远县********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3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V1852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白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西口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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