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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水川镇青号**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路****单元**室,2020年7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3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甘D****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白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0.3mg/100mg,后将其带至医院依法提取血样取证,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41.5mg/10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5mg/100ml,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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