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白银市**医院**主治医师,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天水市**县金**镇**村**号,现住白银市白某某**小区*-*-**。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6时1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兰州新区人民医院附近出发,经过**收费站,沿G6京藏高速公路行驶至**收费站时,被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铜城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1份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