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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7********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1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蓝色宁A*****号大众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靖远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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