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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5197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康县**乡,现住甘肃省康县**乡**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释放,同年9月3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我院后,于2020年4月10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19时53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红色钱江牌普通摩托车,由康县白杨乡街道向枫岭村方向行驶至康阳路41KM+800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吹呼吸酒精检测仪检测为127mg/100ml,随即到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81.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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