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12241991********,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合作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释放,同年9月3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我院后,于同年4月10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红色轻骑铃木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康县岸门口镇向康县县城方向行驶至康县康阳路0KM+100M处(康县城关镇大峡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经吹呼吸酒精检测值为139mg/100ml,随即被带至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6.9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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