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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88********,汉族,大学本科,系**公司**矿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金昌市金川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2时30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甘C*****号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本区天津路羊肉街中段刘家小院门前台子上进入机动车道时,被金川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鲜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4. 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车进入机动车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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