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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号*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李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0时8分,民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民乐县老年福利中心门口处巡逻时,将涉嫌酒后驾驶甘G6***3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李某某现场查获,经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87mg/100ml。0时13分,民警将李某某带至民乐县人民医院抽取新鲜血液。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99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酒精呼吸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2.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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