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00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甘A*****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火车站西路由西向东行驶“居安小区”门口附近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关大队依法查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现场执勤民警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后将其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6604部队医院抽取血样,后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78mg/100ml,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无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