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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区**路**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巷**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00时50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甘A*****的“长安”牌小型轿车,从甘南路东段行驶至东湖宾馆单行道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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