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苑景**号楼**,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法律援助律师胡炜,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J6***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泰和家园附近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8.7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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