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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经商,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宜章县**镇**村**组,现住址宜章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1时11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号轻型封闭货车在省道S346线124KM+300M即宜章县梅田镇龙村加油站路段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60㎎/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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