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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路**广场**栋,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20时0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湘M*****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路铁路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结果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0.37mg/100ml,符合危险驾驶条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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