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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城****村**组,现居住地:东安县**镇****小区**栋**室。

辩护人:值班律师陈芳芳,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

本案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湘M*****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同心路铁路桥路段被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35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抽血检测等照片、现场检测报告等;2、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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