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镇**村**组,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0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号奔驰牌小型轿车沿襄阳市樊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所门前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1.7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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