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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单元,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同年9月27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D****Q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宜昌市峡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峡州大道与发展大道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酒精含量值为94.74mg/100ml。已达到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4.1条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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