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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恩施市松树坪工地食堂饮酒后,于当日20时许,驾驶鄂Q****0小型普通客车从恩施市出发准备回家,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利川收费站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书证;2.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922号检验报告;3.现场照片、查获视频;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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