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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渭南市临渭区**街**号。中共党员。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红色陕E6****号牌雪佛兰小型轿车从渭南市**路**公司门口将车移至**公司东时,被巡查民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抽血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根据陕西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属于情节轻微,且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故本院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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