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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0 comments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5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71*********族,**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佳苑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9月1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9月7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民生路十字东时,被临渭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渭南市妇幼保健院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鉴于李某某系初犯,其醉酒后驾驶车辆为普通二轮摩托车,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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