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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85********,汉族,专科文化,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现住址贵州省清镇市**乡**宿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10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贵A****W号轿车行驶至站毕线(站街至鸭池河)清镇市王庄乡王庄村路段时,与前方朱某驾驶的贵A****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0日23时32分许,清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朱某报案称怀疑对方驾驶员李某某酒后驾驶,后交警到场处警并对现场进行勘查,于当晚将双方驾驶人朱某、李某某带至清镇市中医医院分别抽取血样并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2019年12月23日该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5.5mg/100ml,朱某的血样未检测出乙醇成分。2019年12月30日,清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李某某已知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了具结书。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积极主动赔偿朱某的损失人民币16800元,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朱某希望相关部门对李某某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李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虽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但未致人轻伤以上,其积极主动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深刻悔罪、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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