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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一路**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8日17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GY****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花园地下室*区停车场路段时,车尾与由卢某某驾驶的粤B3****号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后果。李某某驾车在未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卢某某对事故不负责任,该事故已经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0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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