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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8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8日0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驾驶赣C60****号牌小型汽车途经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公路路段时,被宝安交警大队设卡查车时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2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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