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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道**路**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6M**小汽车搭载周某某从宝安区石岩塘头大道东海百货出发前往南山,23时许行驶至南山区沙河西路同发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8月22日23时35分许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3.71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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