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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在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村**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3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BDD****6号牌出租客运小型汽车 (车辆未载乘客),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深大路段时, 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 结果为80mg/100ml, 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1时12分提取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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