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刑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3********,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淮安市洪某区**苑**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HA****小型汽车,沿淮安市洪某区益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洞庭湖路京东快递门市门口时,与他人发生争吵,后被出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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