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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7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轩辕路与陵园街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后抽取李某某静脉血进行化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9.0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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