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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11998********,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海拉尔区健康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海拉尔区第一中学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8.7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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