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N****号牌小型轿车途径万宁市万州大道中石油加油站芒坡路口前路段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查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81mg/100ml,达到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明显,未造成危害性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刘俊剑
检察官助理:李钊
2020年11月24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