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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4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51968********,汉族,初中文化,宁波**车辆急救中心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沿镇海区**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小区附近处,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13mg/100ml。

经宁波市第七医院抽血,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取血样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照片、人口信息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 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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