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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道**镇,住泰安市岱岳区道**镇房**村,务农,无党派,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日15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因年龄超过60岁无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红色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泰安市岱岳区**道**镇**村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到**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达袁家庄路口左转后由西向东行驶至小王庄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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