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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0********,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现住址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6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灰色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在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岱岳区**镇天颐南街路口,右转进入天颐南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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