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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331976********,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出生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队**号,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小区**-**-**室,务农。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EU****小型汽车沿衡水市东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东湖大道衡水职业技术学院门口附近时,被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24mg/100ml,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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