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73********,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乡**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务工。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T8****号二轮摩托车,沿衡水市桃城区问津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在水一方北侧时,被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8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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