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北戴河区**镇大泥河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C*****小型普通客车,沿抚宁区**镇**村街里由北向南行驶至榆关桥头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经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129.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无肇事行为、无前科劣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