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4********,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抚宁区**镇**街**家属院**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沿抚宁镇富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卫生局路口处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后对其抽取血液样品进行鉴定,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1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当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因为学校有紧急情况需要处理,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院检委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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