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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3311979********,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槐安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与翟营大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0.7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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