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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4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及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乡**村**路**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彦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308国道南5000米**村南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04mg/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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