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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工人,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乡**村**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冀A*****行驶至308国道工农路东30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106mg/100mL,后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当事人李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1mg/ml,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检测数值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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