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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李亲顾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丘头镇**厂工地员工宿舍,职业:工人,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炼路石炼医院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李某某进行检测,呼气值为132mg/100mL。 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李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检测数值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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