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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区**委**号,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308国道工农路交口东3000米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石栾南警务站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95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李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检测数值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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