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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780620****,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公务员,原涿州**办公室***,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区**路**号,现住涿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2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涿州市平安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帮战友服务中心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1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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